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执监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9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64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百粮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春城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晶& # xB;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