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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敏杰、索利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敏杰,索利光,郭冬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742号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男,该单位职工。被告:陈敏杰,男,1987年9月6日出生。被告:索利光,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郭冬冬,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杰、索利光、郭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