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超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33号原告刘超,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系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薛玉斌,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宜平,男,汉族,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鹏,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法定代表人张翠华,镇长。委托代理人徐会富,系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景浩,系胶州市里岔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刘超与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