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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宗军与邢修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军,邢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徐宗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邢修海,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宗军与被执行人邢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7112.5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