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丽冬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丽冬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695号抗诉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黄丽冬,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乐清市。曾因吸毒于2016年1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8日转为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1日被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6日被乐清市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丽冬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丽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公诉机关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审理期间,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