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苏州克瑞恩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克瑞恩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中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法定代表人:钱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苏州克瑞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界浦路61号。法定代表人:庄利明。申请人张家港市中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克瑞恩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59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克瑞恩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张家港市中超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中超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克瑞恩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晶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