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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玲、李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玲,李昕,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玲,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力,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昕,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磊,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再审申请人李玲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豫152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李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1525民申20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借贷本身涉嫌犯罪,业经起诉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152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0元,退还原审原告李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柴光华审判员  薛卫东审判员  徐善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