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荣冠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荣冠玻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442号原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3幢。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权,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荣冠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三水大道南161号及161号(F2)、(F4)、(F5)、F6。法定代表人:简伟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发,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荣冠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南京金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