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永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高,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因盗窃,于2011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学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高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高及其辩护人黄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王永高路过重庆市开州区镇东街道凤凰街“XX百货”门市,见该门市无人,遂破坏假二楼防盗窗后进入门市,盗走24条中华硬盒、4条黄山(大红方印)硬盒、3条云烟(大重九)软盒、1条南京(九五)硬盒香烟及收银台内的5100元现金。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6020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永高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高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永高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的陈述;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货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永高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永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永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永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责令被告人王永高退赔被害人肖某的损失人民币2112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清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俞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