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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4刑初4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被告人孟某发现邻居王某家门钥匙插在门上未拔出,于是将钥匙取下,并多次使用该钥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2016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孟某再次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家床头柜里面存放人民币10000元,随后从中窃取人民币5000元,同时将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300元的摄像头盗走,予以毁坏后扔在莫尔道嘎xx局xx山庄废弃的井中。综上,被告人孟某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3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孟某所盗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月4日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孟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00元及被盗摄像头损失300元,合计5300元。被害人王某给被告人孟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摄像头)照片,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现场指认照片、被盗摄像头票据、谅解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所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孟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孟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