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061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县人,农民,住××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于菊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