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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洪燕与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燕,林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94号原告:王洪燕,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林海洋,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林海燕,女,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燕诉被告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