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洪燕与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燕,林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94号原告:王洪燕,女,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林海洋,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林海燕,女,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燕诉被告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