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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娟、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名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3036-5),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南门村5组。法定代表人赵学谱,该公司总经理。托代理彭家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李娟与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现该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扣押,待该财产评估拍卖处置完毕后,申请人参与分配即可。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娟未受偿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待被执行人四川省君雅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