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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隆基制泵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口隆基制泵有限公司,哈尔滨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384号原告:山东龙口隆基制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烟潍路120-8东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50273841。法定代表人:张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395号。法定代表人:聂士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口隆基制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龙口隆基制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尔滨万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