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与于建福、李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于建福,李爱芹,韩鹏,王维海,韩立江,王维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96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松、李思,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于建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爱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维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立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维东,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与被告于建福、李爱芹、韩鹏、王维海、韩立江、王维东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李哥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