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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8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正勤审判员  董岩松审判员  曹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