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耀勇、李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勇,李肇良,李茂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李耀勇,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李肇良,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李茂光,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李耀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贵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肇良、李茂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951.56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元、执行费120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