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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广元与贾广军、解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元,贾广军,解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606号原告:贾广元,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铧山经济适用住房。被告:贾广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解爱霞,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东山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了原告贾广元与被告贾广军、解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广元以与被告贾广军、解爱霞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