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贾广元与贾广军、解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广元,贾广军,解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606号原告:贾广元,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铧山经济适用住房。被告:贾广军,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解爱霞,女,1979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东山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了原告贾广元与被告贾广军、解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广元以与被告贾广军、解爱霞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广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