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韶华与宋大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韶华,宋大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339号原告:马韶华,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玉红,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系原告之妻。被告:宋大红,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马韶华与被告宋大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马韶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韶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韶华负担。审判员 禹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