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宫宇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宫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宫宇,男,1993年9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宫宇罚金一案中,依据(2016)吉021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宫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执行人宫宇现在监狱服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