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开玉与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玉,吴联榕,赖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612号原告:王开玉,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吴联榕,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赖春梅,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王开玉与被告吴联榕、赖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开玉到庭参加诉讼,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开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联榕、赖春梅立即向王开玉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由吴联榕、赖春梅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间吴联榕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开玉借款1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016年1月15日,吴联榕再次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开玉借款1万元,双方结算吴联榕合计向王开玉借款2万元,当日,吴联榕重新亲笔书写一张借款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给王开玉,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借款后,吴联榕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2月24日,吴联榕、赖春梅离家出走逃避债务,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吴联榕、赖春梅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王开玉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吴联榕书写的借条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结婚申请书一份,王开玉质证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内容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有效证据,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吴联榕与赖春梅系夫妻关系。从2015年始,吴联榕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共计向王开玉借款2万元,2016年1月15日,吴联榕向王开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兹向王开玉手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小写20000)。每月付息200元。此据。借款人:吴联榕。2016.1.15。”借款后,吴联榕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14日。吴联榕、赖春梅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吴联榕与赖春梅于1981年12月31日在上杭县湖洋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开玉与吴联榕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吴联榕向王开玉借款2万元的事实,有王开玉提交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王开玉要求吴联榕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吴联榕、赖春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吴联榕、赖春梅夫妻共同债务,赖春梅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吴联榕、赖春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联榕、赖春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王开玉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吴联榕、赖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林阳华人民陪审员 丁才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