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曹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曹丽,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负责人:xxx,该分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曹丽,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6日,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申请执行人:林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31日,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13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丽、林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丽、林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