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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肖某一、何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某一,何某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837号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肖某一 被告:何某一(系被告肖某一之妻)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一、何某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晶 打印责任人:XX校对责任人:黄卫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