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费县宏利机械厂、董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宏利机械厂,董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费县宏利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十里街铺村法定代表人:贾祥军,厂长。被执行人:董华伟,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费县宏利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董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华伟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