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保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明鹤、温新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明鹤,温新周,魏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保39号之一申请人:潘明鹤,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申请人:温新周,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申请人:魏爱琴,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赣0481执保2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新周、魏爱琴价值189万元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因申请人潘明鹤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温新周、魏爱琴价值189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恒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