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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彦海与杨兴隆、张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海,杨兴隆,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彦海被执行人杨兴隆被执行人张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海与被执行人杨兴隆、张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德忠审判员  王巨莲审判员  马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万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