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仁宝,男,1984年0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伊家店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4********。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仁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仁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仁宝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