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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厚贤、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厚贤,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敏,刘金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监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厚贤,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理事长。原审被告:王淑敏,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刘金新,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王厚贤与被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淑敏、刘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厚贤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原判决未经传票传唤申请人而缺席判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3年1月10日,而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23日提起诉讼,故申请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厚贤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另,原审卷宗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已于2013年11月1日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催收通知单,申请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王厚贤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厚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