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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都朗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福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朗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朗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学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必成,智成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敏,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成都朗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川0623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00元及资金利息10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昌  毅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湘濂(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