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宗海有与宗世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海有,宗世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442号原告:宗海有,男,1940年5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被告:宗世洋,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原告宗海有与被告宗世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宗海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宗海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宗海有承担。审 判 长 乔正文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白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