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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宗海有与宗世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海有,宗世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442号原告:宗海有,男,1940年5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被告:宗世洋,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原告宗海有与被告宗世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宗海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宗海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宗海有承担。审 判 长  乔正文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白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