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守成、邯郸市服务公司邯北饭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守成,邯郸市服务公司邯北饭店,邯郸市万方企业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8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守成,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服务公司邯北饭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吴利芬,系该单位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万方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利芬,系该公司负责人。再审申请人马守成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服务公司邯北饭店、邯郸市万方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守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已认定再审申请人马守成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的工作待遇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各项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原一审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二)再审申请人马守成在原审期间,要求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为再审申请人落实的劳保待遇,未就被申请人损害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进行审理,原审判决有超出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范围之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申请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中已认定“根据马守成银行工资卡显示其最后一次收到工资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一审判决认定超仲裁时效不妥”。《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再审申请人马守成于1976年发生工伤,1995年被评定为工伤五级,马守成已于1995年完成工伤认定,原审法院认定其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守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静审判员 赵长山审判员 王福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