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汪德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汪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275号被执行人: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5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姚雨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德新,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房产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德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古文化街海河楼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汪若磊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