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全雨与刘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雨,刘彦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64号原告:李全雨,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校,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华,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雨诉被告刘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雨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全雨负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