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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全雨与刘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雨,刘彦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64号原告:李全雨,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军营,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校,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华,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雨诉被告刘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雨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李全雨负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