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谢怀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谢怀利,付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21民初16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地址:承德县下板城镇大街清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806571742R。负责人:李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公司员工。被告:谢怀利,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下板城镇牤牛叫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1308211988********。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伟(系被告谢怀利表弟),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北湾子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1308211982********。被告:付光辉,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下板城镇康宁路南苑小区*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1308211981********。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告谢怀利、付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怀利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付光辉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5.00元,减半收取237.00元,由被告谢怀利、付光辉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留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