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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公司,陈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1374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陈永红,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隆盛镇,系被告妻子。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通公司)与被告陈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欧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邦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被告陈永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邦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1391.2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金堂县万和阳光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电梯公寓1.2元/平方米,商铺1元/平方米,被告所居住房屋为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94.59平方米,每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81.84元。被告自2015年10月起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从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次月按照应缴纳物业费的万分之五每日给付违约金。被告陈永红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未交物业费的时间及房屋信息属实,原告开始进来的时候卫生做的很好,大概一年后开始卫生就很差了,业主多次反映,原告没有改善。因为原告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到位,即使交费被告也只同意给一半,违约金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金堂县万和阳光城X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属于多层住宅,面积212.63平方米。2012年2月25日,原告(乙方)与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服务费用,与本案相关合同条款有:“第三条物业服务委托事项及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9日止。全体业主及业委会委托乙方实施如下物业服务:1、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护。2、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但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障和财产保管责任。3、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4、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5、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客户服务。6、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7、适应业主需求,协助开展社区文化活动。8、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专有部位、专有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委托,并收取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由乙方(世邦通公司)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多层0.4元/㎡没有,电梯公寓:1.2元/㎡没有,商业物业:1.0元/㎡没有。第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末的最后一天向乙方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将从欠费次月开始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缴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被告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世邦通公司受聘管理被告陈永红居住小区,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被告抗辩原告未尽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物业服务质量较差,只愿意交纳一半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被告陈永红如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1391.28元,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属于违约,应当支付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催收情况,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9日起,以欠缴物业费1391.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付清物业费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91.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91.2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