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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某甲申请对谢某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特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谢某,男,汉族,系陕AX6M**长安牌小型轿车车主。被申请人孙某甲,男,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中专文化,工人。孙某甲申请对谢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陕0324民特7号民事裁定,对谢某所有的陕AX6M**长安牌小型轿车在价值3万元以内予以保全查封。谢某于同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3万元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某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请求解除对其车辆的保全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谢某所有的陕AX6M**长安牌小型轿车的保全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军伟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妙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