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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白永梅与佟荣华、朝克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梅,佟荣华,朝克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4民初734号原告:白永梅,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君(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佟荣华,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朝克图,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永梅与被告佟荣华、朝克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永梅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荣华、朝克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永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佟荣华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85,000元;2、被告朝克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7日,被告佟荣华从原告处借款78,000元,用于购买工程材料,约定2017年4月7日前还清,约定逾期不还,每天支付借款总额3‰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朝克图担保,二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佟荣华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佟荣华、朝克图未作答辩。原告白永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借条1份,以证实被告佟荣华向原告白永梅借款78,000元,2017年4月7日前还清。逾期每天支付借款总额3‰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被告佟荣华、朝格图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原告自认该借款中60,000元为本金,18,000元为利息,故对被告佟荣华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及约定的利率为3分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佟荣华、朝格图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7日,被告佟荣华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即2017年4月7日前还清,月利率3分,10个月利息18,000元,并约定逾期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清为止,被告佟荣华向原告出具了本息共计78,000元的借条。被告朝克图为被告佟荣华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二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及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白永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白永梅与被告佟荣华系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朝克图系保证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佟荣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付息,其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白永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共85,0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自认借款本金为60,000元,10个月利息为18,000元,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被告应当以年利率24%支付10个月利息,故被告佟荣华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2,000元,合计72,000元。因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现以年利率24%主张违约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佟荣华应自违约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向原告给付违约金。原告白永梅要求被告朝克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原告与被告朝克图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朝克图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佟荣华、朝克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佟荣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永梅偿还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12,000元、合计7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朝克图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佟荣华、朝克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一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