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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杰申请执行张磊民间借贷终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52号之一申请人:刘杰,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出生。刘杰诉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磊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存款3000元,申请人已将该笔款项领走。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