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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姚贺伟申请执行刘京芳、李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贺伟,刘京芳,李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姚贺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京芳,男,1962年6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麦平,女,1962年7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贺伟与被执行人刘京芳、李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贺伟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