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赔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焕林诉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再审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林,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赔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焕林,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48号。法定代表人蒲发友,该区区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站北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晨,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刘焕林因诉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成华区政府)、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以下简称成华区国土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焕林以成华区政府、成华区国土局的征地行为违法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778号行政赔偿裁定以所涉行政行为未被依法确认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刘焕林的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刘焕林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裁定,并依法立案再审本案。理由是:一审在被告既无负责人,又无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没有依法缺席判决,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定违法。本院认为,本案系刘焕林认为成华区政府,成华区国土局实施征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前提是所涉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而刘焕林在诉讼中未提供所涉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刘焕林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焕林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刘焕林所提一审在被告既无负责人,又无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没有依法缺席判决的情况。经查,原审法院开庭时,成华区政府仅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负责人或者委托的相应机关工作人员未出庭,确属不当。但因刘焕林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上述情况实质上并未影响其诉讼权利。综上,刘焕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焕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智明审 判 员 潘勇锋审 判 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左玉慧书 记 员 马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