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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师广文与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广文,李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405号原告:师广文,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李晓伟,女,58岁,汉族,退休工人。原告师广文诉被告李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广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6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出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末,被告以为孩子治病为由,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065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偿还,无奈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6500.00元。被告李晓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以为孩子治病为由,从原告处陆续借款本金共206500.00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双方约定2016年10月1日还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6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借据予以采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债务本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伟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原告师广文欠款本金206500.00元。案件受理费2199.00元,由被告李晓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秀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