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军与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军,黄勇,黄邦模,蔡在梅,遵义兴邦房地产开发有发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异68号申请执行人龚军,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黄勇,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肖东,重庆中豪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邦模,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蔡在梅,女,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兴邦房地产开发有发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负责人黄邦模。本院在执行龚军、黄勇与黄邦模、蔡在梅、遵义兴邦房地产开发有发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军、黄勇现申请追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2017)渝0103执0291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