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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诉被告遂宁市常行物流运输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遂宁市常行物流运输部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427号原告:陈俊,男,汉族。被告:遂宁市常行物流运输部,经营场所:遂宁市船山区鑫发综合市场22栋1号。经营者:向学林。原告陈俊诉被告遂宁市常行物流运输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俊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春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