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淅行执审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滔河乡一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滔河乡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淅行执审字第191号申请人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宝柱,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滔河乡一中。负责人王淅浩。申请人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滔河乡一中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作出淅建监罚决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改正并缴纳罚款。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接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淅建监罚决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建设在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淅建监罚决字[201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唐坤博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勾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