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华能武与王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能武,王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027号原告:华能武,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英,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壮,男,199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华能武与被告王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能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能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能武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