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宵艺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宵艺,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378号原告:刘宵艺,女,汉族,1966年6月2日生,住荥阳市。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豫龙镇二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司红辉,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宵艺与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系因房屋拆迁安置所引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宵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