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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和王某甲;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王某乙;戴某某;郭某某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60号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某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某乙,女,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王某甲之妻。被申请人戴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甲、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王某乙、戴某某及郭某某银行账户资金4974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甲、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王某乙、戴某某及郭某某银行账户资金497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