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张瑞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字[2016]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张瑞梅处以罚款5000元的决定及加处罚款5000元,张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刘维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庆、陈聪颖,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瑞梅,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新会区会城三星电讯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62号-2。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字[2016]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张瑞梅处以罚款5000元的决定及加处罚款5000元,合计10000元。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瑞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于2016年7月29日擅自在其经营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南隅路62号-2的新会区会城三星电讯店门前道路摆放物料占用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并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张瑞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张瑞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字[2016]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张瑞梅处以罚款5000元的决定及加处罚款5000元,合计1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