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艳申请执行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艳,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申艳,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被执行人: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南津。法定代表人:邹彦林。被执行人: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邹彦林本院在执行申艳申请执行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遂宁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佳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