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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大辉、苏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辉,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大辉,男,汉族,生于1981年,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执行人:苏建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大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2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建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建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