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大辉、苏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辉,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张大辉,男,汉族,生于1981年,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执行人:苏建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大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2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建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建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